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5月15日经市国资委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湘潭市国资委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其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市国资委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运行活动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房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咨询(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
第二章 委托服务范围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中对资产进行界定、评估、转让、拍卖、捐赠等进行中介服务的事项。
(二)市属国有企业(含所出资企业和其他企业)领导人(或国有股东代表)任期界满审计或离任审计事项。
(三)市属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立、关闭破产、产权(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四)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质押时,所需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五)所出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事项。
(六)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及评估事项。
(七)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经批准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
(八)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优先已经列入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入市中介机构备选库;允许市外中介机构进入市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3人以上。
(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若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还须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规定。
(四)房产评估事务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人以上,同时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土地评估事务所:注册土地评估师4人以上。
(六)拍卖公司:注册拍卖师1人以上。
(七)咨询(投资)管理公司:专业咨询人员3人以上。
第七条 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该具有的条件:
(一)具有国家注册的中级以上职称。
(二)执业时间在3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记录。
(三)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四)接受过相关培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后续教育证明文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市以上新闻媒体,公告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对中介机构入库名单进行认定前公示和认定公告,并发布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
(一)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市国资委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服务质量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只能从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主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抽签、直接聘请等选聘方式,具体方式由市国资委根据委托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批量大小确定。
市国资委在审批市本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事项时,对备选库以外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书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合同由产权持有单位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所出资企业的委托事项,由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共同作为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由企业统一缴交,在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支付。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服务管理采取统一指导、分别使用和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中介机构选聘和选聘委员会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组织审定。
(二)负责管理入库中介机构总名单。
(三)负责选聘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五)建立已入库中介机构的执业档案。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的,根据委托项目性质和各科室职责,由相关业务科室指导协助产权单位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挑选中介机构。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驻外地办事机构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二级机构和子企业的下属单位的聘用中介机构事宜,由其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由国有产权代表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具体建议和要求,聘用结果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FONT color=#f7f7f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