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的规范管理,按照“国资委监管、经纪中介运作、行业标准自律”的运作模式,严格遵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法规文件,建立健全我市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根据省、市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湘潭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一、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政府新颁发的关于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以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程序和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2、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咨询、登记、托管和鉴证服务。
3、为国有资产的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转换、置换、租赁、兼并、收购等项目提供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等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4、受国资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行使产权交易的交割、鉴证、结算等职能,并负责产权交易相关资料的审核及办理、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5、为企(事)业单位改制、并购与重组、整合提供财务顾问和管理咨询服务。
6、为闲置与不良资产及破产财产处置提供相关服务。
7、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招商引资提供决策支持与咨询服务,并提供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服务。
8、办理产权招商项目的收集、整理、编印产权交易文件、招商项目资料,参与组织筹办产权交易活动。
9、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10、依法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11、完成委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目标
1、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全面完成委里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
3、力争一年内完成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中心建设成为本地区最大、功能最完善的产权交易平台。
三、内部机构
产权交易中心下设综合部、交易管理部、产权交割部。
综合部
1、接受委托和申请,并作好登记工作;
2、收集相关资料;
3、接待来客咨询;
4、负责内部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5、提供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服务。
6、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7、收取和拨付成交资金;
8、管理内部财务。
交易管理部
1、对产权对象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2、确认交易的底价;
3、负责挂牌上市公布。
4、负责勘察产权内容;
5、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洽谈、撮合成交,并参与组织筹办产权交易活动;
6、确定成交方式;
7、组织双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
8、将欲收取的佣金等服务杂费上报主任后,通知财务人员执行。
产权交割部
1、审核交易程序及交易方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2、签发《产权交易交割证明书》;
3、协助和督促产权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四、财务管理制度
市产权交易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体制和主任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财务报表。
1、财务收支由中心统一管理,各部实行报账制度。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管理,由分管财务的中心负责人统一审批。各项支出凭证必须是要素具备的合法凭证且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2、中心重大开支报委领导审批,凡一次性购置 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物品或开支,必须事前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再执行;购置1万元以上的开支报委领导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委里对中心的财务收支采取审计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审计。
3、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单位的一切收入应上缴财务,一切支出向出纳报销,不得坐收坐支。
4、加强收费管理,做到按规定、按时间、按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和收人情费。
5、及时缴存或解缴各项应缴收入,禁止截留、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
6、加强现金管理,出纳或收费人每日现金结存不得超过一仟元。
7、加强财产管理,个人向单位借用公物,须经领导同意 ,并向财产管理人员办理财产借用登记手续,按期归还,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8、未经委领导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借用公款要及时归还。
9、会计、出纳、保管、票证等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收支预算工作,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五、人事管理制度
中心负责人由国资委委派,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
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事选拔任用管理新机制。由中心法人代表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法人代表的任职期限,聘期一般为1─3年。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由中心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辞退。招聘人员个人档案一律不进中心,由中心按有关规定交人才交流机构或原单位保存,实行聘用工资标准(工资总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本人自己交付)。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双向选择,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在用人时不办理调入手续,劳动关系以聘期为限。
中心工作人员有党员三人以上的,需建立党支部及党支部的工作制度,支部书记由委党委批复任免,党费按期交纳给委党委(委组织人事科代收)。
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由中心统一调配使用。中心聘用工作人员数额控制在5人以内,劳动合同报委组织人事科备案(附聘用人员个人信息表)。因工作需要须增加人员需报委里批准。中心任免的各部负责人,任免前应向委组织人事科备案。
六、经营管理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按企业化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各项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奖优罚劣。保证完成国资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任务情况与中心负责人业绩考核挂钩。未完成任务按相应的完成比例扣罚中心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奖。
七、纪检监管制度
国资委对产权交易中心从事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行动态监管。监管工作可以采取专项工作检查、向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对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听取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重大的产权交易、招投标活动,必须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进行监管。
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须及时要求中心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于不符合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要求或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相关人员,国资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产权交易中心内部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国资委批准。
八、审核管理制度
国资委应当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严格审核,中心必须自觉接受国资委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审核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并按相关制度规范操作;
(二)是否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三)产权交易信息系统是否完善,是否与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能否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