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赶超战略”的实施,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廉洁监管、效能监管”的原则,按照“夯实基础、完善制度、理顺关系、强化监管”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组织、政策法规、业绩考核三大体系,着力打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资运营、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经营预算五大平台,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理顺关系,夯实基础管理
1、建立国资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尽快争取市委关于国资委党委职责的出台。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三统一”和“三结合”。二是扩大监管范围,增加监理企业,探索对非经营管理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有效监管途径。三是加强对县市区国资监管的指导和考核。四是切实抓好“四委三库”的建设,建立民主决策和科学监管机制。
2、建立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出台《湘潭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配套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框架。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人的培训。
3、建立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制订和实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工效挂钩,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年薪的审批管理。
二、推进体制创新,健全企业监控
一是全面实施国资监管“十一五”工作规划,积极引进战略投资,加快结构调整。二是加强对资本运营的监控,突出抓好企业财务监管。三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对企业重大决策的监控。四是建立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五是建立企业联系制度,由委领导率科室联系重点企业,参与企业重要决策。六是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国有资产在运营中流失。七是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衡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八是积极探索资本运营的新途径,尽快建立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坚持科学监管,建设操作平台
继续打造国资监管五大平台。第一,打造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日常资产清查管理,加强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工作,在完善产权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档案查询系统。第二,打造国资运营平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模式,争取年内建立起以负责经营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改制企业遗留房地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非转经”资产等为主体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第三,打造产权交易平台。积极推进市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重点抓好市政府潭政发[2006]11号《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委制订的《湘潭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严格实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规范流转、有序转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总结和推广今年湘潭日报社大楼出现高位溢价的成功经验,重点把关大的交易项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打造中介服务平台。在已经成立的中介机构选聘委员会和出台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同时,从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入手,开展国资监管中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中介机构选聘的阳光操作平台,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大宗项目的处置过程实现全程听证,加强民主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净化服务市场与监管环境。第五,打造经营预算平台。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2007年全面启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体部署,制订和实施国有资本收益与分配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预算与国资委全面预算相结合的国资预算机制,尽快实现国有资本有序流动,为确保今后退有成本,进有资金,在平台建设上迈好第一步。
四、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两个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管理。二是落实市纪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潭纪委[2005]8号)的规定,开展国有资产处置纪律检查。三是加强市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形成国资监管合力。五是切实做好招商引资的项目包装、信息发布、政策落实和项目服务,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五、努力学习,建设优秀的国资监管队伍
首先,要加强国资监管队伍的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赶超发展”意识。第二,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国资监管的良好外部环境。第三,加强国资监管干部网络建设,积极探索组建市国有资产监管协会,提高国资监管和运营的水平。第四,切实抓好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突出抓好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和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抓好以机关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工作目标考核,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通过开展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提高委机关对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驾驭能力。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