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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  行业主管部门:
    市国资委《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

    三、考核内容
  (一)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1.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完成率、融资完成率、投资收益率等。
    2. 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分类指标主要包括上缴税金、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职工工资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3. 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经营班子综合能力、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
   
    四、考核程序
  (一)市国资委是全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出资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姓名;
    2. 考核内容及指标;
    3. 企业出资人与法定代表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 考核与奖惩;
    5.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 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1. 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 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行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3. 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1.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按时报送月度财务快报,并每半年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2. 企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四)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 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2. 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3. 市国资委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报告,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4. 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
   
    五、奖惩
  (一)市国资委每年初将上年度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以此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1.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企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与绩效薪酬标准及发放见《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2. 对非年薪制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考核结果为100分以下时,不予奖励。考核结果为100分以上时,盈利企业基本奖金为10000元,亏损企业基本奖金为2000元,并按当年实现利税档次和所得分数另发给不同数量的奖金。即盈利企业每超过1分,按照实现利税4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8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增发奖金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亏损企业每超过1分,按当年实现控亏目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减亏在10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6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增发奖金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继续任职。
  (二)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部门对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进行考核奖励,如需要由企业列支的,企业必须得到市国资委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发其绩效薪酬,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由于人员调整、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三总师、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的业绩考核及奖惩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三)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兼并破产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非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其考核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八、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的原则。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业指导价格、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其取值范围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由市国资委业绩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的80%。
    第八条  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基薪×[(考核分数-80)/20]
其中:绩效薪酬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5,主要考虑企业的资产规模、利润总额、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
    第十条  因主辅分离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数据在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情况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设立专账管理,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上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市国资委在对其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
    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本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法处理外,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特点概述以及企业具备实施本办法条件的说明等。
    (三)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理由。
    (八)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后15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三总师、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其薪酬根据具体方案另行处理。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



                                                                                

发布日期: 2007-07-10
主办:湘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芙蓉路市政府大楼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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