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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特殊情况下,可事先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但事后需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四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所需文件主要包括:
  ㈠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及有关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㈡上报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㈢有关重大事项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及尽职调查报告,咨询报告;
  ㈣其它有关文件和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㈠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办法,或对发展战略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投资设立重要子公司等;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担保或拟进入股市、汇市、债市、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市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的变动情况。
  ㈤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融资行为,包括招商引资、抵押、质押、发行公司债券、增发新股、上市等。
  ㈥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改组,包括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清算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㈦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股权变更、国有股权转让、资产和债务的核销及处置等。
  ㈧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㈨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他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的。
  ㈩企业实施股权(份)激励方案,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十一)企业的收益分配和职工工资总额方案、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出国、出境。
  (十三)每年7月底之前将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半年来履职情况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每年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国有产权代表履职情况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中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十四) 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㈠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由企业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议事机构作出决议的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㈡企业半年及年度总结报告。
  ㈢企业的月份、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㈣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奖惩情况。
  ㈤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㈥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㈦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法律诉讼、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㈧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
  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及国有产权代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市国资委委派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和提名的董事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市国资委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会议议题的表决意见,并下达批复文件。市国资委委派的国有产权代表、提名的董事,要按市国资委提出的表决意见发表看法、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报批和决策程序
  ㈠报告事项:企业的报告事项,应事先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并批复后实施。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明确批复,且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日期。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已发文明确了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批复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批复。
  ㈡备案事项:企业的备案事项,在形成决议后3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㈢企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对口科室报告,有关事项在市国资委科室职责中没有明确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落实到位。

  第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㈠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对应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
  ㈡不按市国资委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时未充分、完整地表达市国资委意见的;
  ㈢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㈣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  企业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授权湘潭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参照本暂行规定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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