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日前市国资委出台了《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我市是全省的老工业基地,现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55亿元,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10家。怎样准确定位,在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当“老板”加“婆婆”,而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廉洁监管、效能监管,不断夯实监管基础,打造监管平台,是摆在市国资委面前的重要课题。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湘潭市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历时近两年,《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终于出台了。
《湘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中明确了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程序,把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包括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重要人事异动、重大投融资行为、改制改组、股权变更和转让、变更主营业务、转让核心技术、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考核等,企业国有产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工作总结、财务报表、高级管理人员异动、重大安全生产、法律诉讼等可能对出资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大额捐赠等,备案事项在形成决议后3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定期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报备、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免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