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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
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日常性工作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负责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条 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权益;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三)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权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无形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五)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薪酬管理及制度建设,监事会工作;
    (七)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有关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指导建议。
   
     第六条  鼓励县市区在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在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以及国有资产有效营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
   
    第七条 县市区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法制部门统一抄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举报县市区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不规范行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要督促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第十条 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月度、年度(汇总)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国资监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对考核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对年度考核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县市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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