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已改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依照规定代表市政府向出资的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权限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办法,健全项目监控制度、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根据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